2009年,卫生部、发改委等六部委先后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卫规财发[2009]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的说明》(卫规财发[2009]59号)。2010年,发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0]64号)。上述意见及工作规范指出:
(1)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要以省(区、市)为单位组织开展,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成立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管理机构和工作机构,建立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述机构负责采购工作制度及实施方案的制定,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的确定、采购文件的审核、投标企业的评价及遴选等工作。
(2)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全部参加药品集中采购。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各医疗机构建立药物与药学委员会,负责从省级集中采购入围药品目录范围内组织遴选本院使用的药品目录。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购买药品集中采购入围药品目录外的药品;有特殊需要的,须经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审批同意。
(3)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药品,实行公开招标、网上竞价、集中议价和直接挂网(包括直接执行政府定价)采购。药品集中采购评价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质量要素与价格要素的实际权重分别不应当低于50%及30%。每种产品通过招标选择一家或几家药品生产企业、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或具备条件的其他企业统一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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